桃園市孕婦乘車補助計畫(好孕專車)
注意事項
實施期間:自公布實施日起至一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延長之。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孕婦交通安全與便利,規劃孕期至預產期日後七個月內搭乘合作計程車之車資補助,滿足產檢、生產、產後回診、嬰兒預防保健醫療、產後心理諮商等乘車需求,透過便利的交通措施,營造友善的生養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執行機關,其分工如下:
(一) 婦幼發展局:受理申請、資格審核、諮詢及車資補助預算編列等事宜。
(二) 交通局:合作計程車車隊媒合、管理、車資核銷及宣導等事宜。
(三) 本市各區公所:製(發、補)卡、宣導、及協助民眾線上申請操作等事宜。
(一) 補助形式:施行卡片之電子票證。
(二) 補助標準:每次懷孕補助九千點(等值新臺幣九千元),申請人搭乘本計畫合作計程車替代現金支付車資,每趟車資核實折抵,惟單趟車資補助上限為二百五十點(元),其餘車資由申請人改以其他方式支付。
(三)補助效期: 1.孕婦:自領卡日起至預產期日次日起算七個月。 2.產婦:自分娩日次日起算七個月。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本計畫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每次懷孕或分娩限申請一次:
(一) 設籍本市之孕婦,或配偶為設籍本市市民之非本國籍孕婦,且申請時須為懷孕中。
(二) 一一三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分娩之產婦,分娩前至申請補助時須設籍本市或配偶為設籍本市市民之非本國籍產婦,且中途未遷出者。
一、申請人搭乘同一輛車使用同一張卡片當日交易次數上限為二次。 連續交易間隔小於十分鐘者,第二筆以後之乘車補助點數不予補助。但可證明非同一趟次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廢止補助資格,未使用之車資補助點數自次月1日起失效:
(一) 申請人本人或非本國籍孕(產)婦之配偶遷出本市。
(二) 申請人死亡。
三、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人所提供文件如有不實或不符資格仍申請補助等不法情事,致本府陷於錯誤核撥者,如經查屬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繳回全額補助金額。
(二) 本府將查核申請人資格,倘不符資格者將停止補助。
(三) 本項補助僅限申請人本人使用,不得由他人使用,如為他人使用並查核屬實,將停止補助並追繳違反使用規定之補助金額。
■線上申辦:(一) 為孕婦者,檢具孕婦健康手冊(含姓名頁、預產日期內頁、最近一次產檢紀錄(須有醫療院所蓋章或醫生簽章)或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個月內開立,須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為產婦者,檢具新生兒出生證明。
(二)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 申請人為非本國籍孕(產)婦,持有效之居留證件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四) 申請人六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數位相片。
(五) 未成年人申請本卡,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非線上申辦: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5909~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