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
注意事項
一、須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就業。
二、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僅得擇一申領就業獎勵津貼。
為協助缺工事業單位補充勞動力,運用就業獎勵津貼,鼓勵勞工從事缺工工作。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專區申請報名參加專案缺工工作,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得發給缺工就業獎勵推介卡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專區申請報名參加專案缺工工作,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得發給缺工就業獎勵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十四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三)非自願離職。
(四)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前項所稱失業勞工,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時,未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未具營利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高齡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長期失業者。
(八)二度就業婦女。
(九)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更生受保護人。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桃園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壢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攜帶身份證正本至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評估,並於符合資格特定行業之雇主僱用(旅宿業、餐飲業及航空站地勤業),並符合「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各款規定者,於受僱期間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津貼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一)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二)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三)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本要點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勞工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聯絡電話:桃園就業中心:03-3333005 中壢就業中心:03-46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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