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注意事項
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當年度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當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前項期間如有變動,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為推廣本市視覺藝術活動,均衡地方文化資源並促進文化發展
(一)以本市為主題或在本市舉辦之視覺藝術展覽、推廣、教育、出版等相關活動。
(二)本市視覺藝術資源之發展、推廣、相關調查、研究及保存。
(三)視覺藝術相關國際展覽、出版、交流活動。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一)設籍本市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二)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
(四)非設籍於本市,具有下列條件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1. 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
2. 曾獲本市桃源國際藝術獎(前桃源創作獎)、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格者。
3. 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事蹟。
前項補助對象為弱勢者,優先補助。
■非線上申辦: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補助切結書。
(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或關係人【A.事前揭露】。
( 七 ) 申請階段自主檢核表。
.承辦人員:郭先生 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22592#8329、8330
.電子郵件:僅以電話方式連絡
.傳真電話僅以電話方式連絡
於截止收件後2個月內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