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單位應敘明理由,並函報本中心同意後,始得變更演出檔期或節目,變更次數以二次為原則,惟本中心保留調整團隊檔期之權利。
(二)本中心得要求獲補助單位提供售票演出票券供委員評鑑或其他用途,並以五張為限。索票演出,每場須提供演出場地座位數四分之一以上數量票券於本中心供民眾索取。
於本中心所轄場地(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及桃園陽光劇場)辦理之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補助
為提昇市民生活品質,推動市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以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相關活動為限。
(一)審查結果如下:
1、補助演出經費。
2、不予補助。
(二)為提升本市藝文風氣並扶植演藝團隊永續發展,凡計畫內提出下列活動者,得提高補助額度:
1、規劃推廣講座及工作坊等活動。
2、售票性質演出、並針對特定觀眾族群(例如學生)規劃購票優惠方案。
(三)申請案件內容對本市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由本中心採專案審查,並依程序簽報補助額度。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文化事業機構及相關經紀公司、文教基金會、各級學校與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及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等。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 兩年內曾受文化局及本中心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中心規定。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格不符者。
3、有前案逾期未結。
4、政黨活動。
5、非於本中心所轄場地(桃園展演中心及中壢藝術館)辦理之演藝活動。
6、其他特殊情形,經本中心認定不宜受理者。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一) 申請單位應依本中心場地使用相關規定,先行辦理檔期及場地登記。
(二) 檢附下列文件(A4尺寸、一式三份):
1、 申請書(詳附件)。
2、 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並請註明演出日期、地點。
3、 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4、 以個人名義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5、 已獲檔期證明文件。
.承辦人員:李小姐
.聯絡電話:03-3170511 #8001
.電子郵件:10026216@mail.tycg.gov.tw
(一)於截止收件後2個月內召開審查會。
(二)一年分2次受理補助申請,上半年複審結果必須等到本府隔年度預算案經議會審議通過公告及函復團隊。
□線上申辦:
■非線上申辦:審查作業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中心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彙整資料製作申請案件一覽表,供複審審查委員審閱。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得由本中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複審:由本中心組成並召開審查委員會辦理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