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私有且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私有且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一)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有權人應先完成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計畫並經本局備查後,再行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計畫未及於提案前完成備查者,請於提案時一併檢附該項管理維護計畫供本局審查)。 (二)本要點以補助私有且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辦理日常管理維護所需之經常性支出為主,其中人事費不得超出補助款總額之30%。本要點補助款項申請項目不包括活動抽獎贈品、獎金、紀念品、觀摩參訪費、車資、住宿費、差旅費、油料費以及採購固定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有權人至少自籌25%之管理維護費用。
(一)申請單位(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屬個人持分:由所有權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屬共同持分:由授權代表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所有權人授權同意書之證明文件。 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屬團體單位所有或管理:由依法立案之代表人檢附立案證書。 (二)申請單位(人)應填具申請表及工作計畫書,並檢附經本局備查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計畫」公文影本(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計畫未及於提案前完成備查者,請於提案時一併檢附該項管理維護計畫供本局審查)。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以每年度三月底前受理當年度工作計畫為原則 ; 視預算額度至多開放第2次提案。
(一)申請補助表件包括:申請表、工作計畫書1式2份。 (二)工作計畫書」之內容包括: 1.工作計畫內容說明。 2.經費預算(如向其他機關團體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線上申辦: ■非線上申辦:郵寄或親至本局辦理
■非線上申辦: 應檢附文件包括: (一)申請表 (二)工作計畫書1式2份 (三)管理單位立案證書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管理維護計畫備查同意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