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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結果列表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表演藝術交流補助計畫
注意事項
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收件。
以郵戳時間為憑。
詳細申請方式、內容等細節,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表演藝術交流補助計畫」為主。
政策說明
本市藝文團體參與國際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間之表演藝術相關交流活動及合作計畫之補助
補助內容
補助範圍以赴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參加文化藝術節慶及表演藝術活動或其他依本局認定之表演藝術相關交流活動,但不包含比賽性質活動。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一、本市立案演藝團隊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但不包含政府、政黨、學校等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
申辦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申請方式

請檢附以下文件: 一、計畫申請書一式五份,內容包括: 1.補助申請表。 2.詳細計畫內容說明。 3.經費概算表及經費預算需求。 4.國外邀請之正式證明文件(含中文翻譯版)。 二、公開演出之影音光碟一份(請備與計畫內容相符之視聽資料,並詳細註明演出內容、演出者及錄製之時間、地點)。 三、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四、申請自主檢核表。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一份。

請將以下文件裝至信封並由寄至本局表演藝術科: 一、計畫申請書一式五份,內容包括: 1.補助申請表。 2.詳細計畫內容說明。 3.經費概算表及經費預算需求。 4.國外邀請之正式證明文件(含中文翻譯版)。 二、公開演出之影音光碟一份(請備與計畫內容相符之視聽資料,並詳細註明演出內容、演出者及錄製之時間、地點)。 三、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四、申請自主檢核表。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一份。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表演藝術交流補助計畫」
線上申辦網址
應備證件
■非線上申辦:
一、計畫申請書一式五份,內容包括:
1.補助申請表。
2.詳細計畫內容說明。
3.經費概算表及經費預算需求。
4.國外邀請之正式證明文件(含中文翻譯版)。
二、公開演出之影音光碟一份(請備與計畫內容相符之視聽資料,並詳細註明演出內容、演出者及錄製之時間、地點)。
三、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四、申請自主檢核表。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一份。
聯絡窗口
.承辦人員:李小姐
.聯絡電話:03-3322592 #8314
.電子郵件:僅以電話方式連絡
.傳真電話僅以電話方式連絡
交付方式
■非線上申辦:
處理期限
於截止收件後2個月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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