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注意事項
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收件。
以郵戳時間為憑。
詳細申請方式、內容等細節,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為主。
於桃園市各區非本局所轄場館(文化局演藝廳、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之表演藝術活動補助
以有助於提升本市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曲)、舞蹈、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相關活動為限。
演出活動於本市辦理為原則。但演出活動為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桃園光影文化館及本局演藝廳者,另依該場館節目審查辦理。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一、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三、非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與非本市立案之團體、法人,具國內外展演機構、藝術節或其他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蹟者。
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之團體、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學校、公司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請檢附以下文件:
1、補助申請表正本一份。
2、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一份。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3、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一份。
4、兩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光碟。
5、申請自主檢核表。
請將以下文件裝至信封並由寄至本局表演藝術科:
1、補助申請表正本一份。
2、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一份。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3、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一份。
4、兩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光碟。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
5、申請自主檢核表。
線上申請(於「桃園網路e指通」網站進行申請並上傳以下兩個檔案,「兩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光碟」請另郵寄至本局):
1、補助申請表(已蓋章用印並包含負責人或個人身分證照片)彩色掃描PDF檔一份。如欲另行檢附計畫書,請附於申請表之後。
2、團體立案證書及用印之公職人員、申請自主檢核表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集結成同一個檔案)PDF檔一份。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非線上申辦:
1、補助申請表正本一份。
2、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一份。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3、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一份。
4、兩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光碟。
5、申請自主檢核表。
■線上申辦:
1、補助申請表(已蓋章用印並包含負責人或個人身分證照片)彩色掃描PDF檔一份。如欲另行檢附計畫書,請附於申請表之後。
2、團體立案證書及用印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集結成同一個檔案)PDF檔一份。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兩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光碟」請另郵寄至本局。)
.承辦人員:李小姐
.聯絡電話:03-3322592 #8314
.電子郵件:僅以電話方式連絡
.傳真電話僅以電話方式連絡
於截止收件後2個月內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