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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結果列表

照顧服務員就業獎勵
注意事項
政策說明
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協助充實照顧服務人力。
補助內容
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元
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
※勞工合併領取缺工就業獎勵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適用對象:
一、雇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所定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
2.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5條所定之機構。
3.提供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喘息服務。
※需檢具依法核准辦理照顧服務之有效許可證明文件,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二、勞工(符合失業勞工條件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失業勞工除符合前項資格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4.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核發津貼條件: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推介翌日起7日內,將推介卡回覆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且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申辦地點
桃園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壢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申請方式

親送或郵寄至申辦地點

親送或郵寄至申辦地點

線上申辦網址
應備證件
攜帶身份證正本至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評估,並於符合資格照顧服務業之雇主僱用,並符合「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各款規定者,於受僱期間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津貼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二)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三)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相關證件影本
(四)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五)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七)其他經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聯絡窗口
.承辦人員:無
.聯絡電話:桃園就業中心:03-3333005 中壢就業中心:03-4681106
.電子郵件:無
.傳真電話無
交付方式
直接撥款進申請者銀行帳戶
處理期限
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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