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
注意事項
提供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未聘僱之家庭雇主僱用獎助,以提高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之意願。
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1萬元,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申請資格: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得依規定申請補助。
請領條件:
一、聘僱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四十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1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備註:照顧服務員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四、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桃園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壢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一、申請書。二、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三、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四、勞動契約影本。五、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
.承辦人員:無
.聯絡電話:桃園就業中心:03-3333005 中壢就業中心:03-4681106
.電子郵件:無
.傳真電話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