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提供特定對象失業者短期之就業安置並發給津貼,除臨時就業安置,並鼓勵其早日返回職場。
一、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以6個月為限。
二、 每週可有4小時或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每週以8小時為限。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適用對象: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高齡及高齡者、更生受保護人、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
三、就保失業被保險人。
四、新住民失業者。
五、性侵害被害人。
具以下狀況之一:
1.於求職登記日起14內未能推介就業。
2.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者。
桃園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壢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承辦人員:無
.聯絡電話:桃園就業中心:03-3333005 中壢就業中心:03-4681106
.電子郵件:無
.傳真電話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