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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結果列表

桃園市政府111年度補助弱勢勞工在職進修學分費計畫
注意事項
申領本計畫補助之在職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一、 不實申領。
二、 延長修業年限者。
三、 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人。
四、 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
五、 於同一時期已領取中央或地方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補(獎)助或津貼。
六、 未滿30 歲之青年或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修讀不具學籍各類學分班。
七、 已申領「桃園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方案」之補助學分費者。
八、 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之規定。
政策說明
為鼓勵弱勢在職勞工重回校園完成學業,提昇職場專業知能,增強就業競爭力並保障工作權利。
每人最高補助3學分,每學分以新臺幣(以下同)3,500元為上限,所修學分費未達3,500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
補助內容
申請人設籍或工作地點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弱勢在職勞工,弱勢勞工條件如下: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 中高齡者:於修業期間結束前已年滿45歲者。
三、 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四、 原住民:戶籍登記為原住民。
五、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申請者。
六、 二度就業婦女:申請者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上開退出勞動市場期間,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七、 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者年滿15歲以上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八、 更生受保護人:申請者年滿15歲以上之更生受保護人。
九、 新住民: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
十、 因故辦理休學致未完成專科以上學業者:曾因故辦理休學致未完成專科以上學業,再辦理復學或逾復學期限再於其他校院進修者。
十一、 除上述外,申請補助者具有與上述相似情形,並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勞動局認定之。
申辦地點
臨櫃:請至勞動局綜合規劃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辦理。
申請方式
所檢附證明文件為影本,請加蓋私章及簽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一) 申請表1份。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應黏貼於上述申請書。
(三) 戶籍地或工作地於本市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申請者如為因故休學者,請檢附休學證明文件;申請者如為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及新住民(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等,請依申請表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五) 可資證明繳交學分費之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上需載明繳費項目及收訖章)。倘學分費與雜費等併同繳納,非學分費之其他費用應先行扣除計算。
(六) 於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間 由就讀學校開立正式之學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成績單影本1 份。
(七) 撥款同意書1份,應黏貼帳戶存摺影本,且戶名應與申請書相符。
(八) 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學分費補助切結書1份。
(九) 領據正本1份。
(十) 所就讀學校科系(學制)學分費收費標準影本1份。
線上申辦網址
應備證件
黃小姐 勞動局 綜合規劃科
聯絡窗口
.承辦人員:03-3322101 分機6808
.聯絡電話:10045495@mail.tycg.gov.tw
.電子郵件:03-3330407
.傳真電話臨櫃或郵寄
交付方式
30日
處理期限
一、.補助範圍: 1.申請人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依大學法第2條「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修讀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推廣教育學分班,或依專科學校法第3條規定「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副學士學位之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機構」修讀副學士學位及推廣教育學分班。 2.為強化本國在職勞工在地就業,並促進國內教育產業,本補助僅限就讀於國內依法立案大學(含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 二、受理期間:113年12月10日(郵戳為憑)前依申請先後順序申請補助,或於本項經費用罄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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