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桃園市青年暨特定對象技術士證獎勵方案
注意事項
申請人未備齊前項規定之文件或有錯誤者,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予以退件。
為鼓勵本市青年暨特定對象增加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針對上開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者,予以獎勵,俾提升其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方案。
獎勵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8,000元。
(三)重返職場者取得前二項技術士證,以前二項之標準予以獎勵外,另加發新臺幣1,000元。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獎勵對象均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籍桃園市且符合本方案所訂對象之一:
1.未滿30歲之青年(年齡計算以技術士證生效日期為基準)。
2.特定對象:
(1)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者(年齡計算以技術士證生效日期為基準)。
(2)重返職場者:指技術士證生效日期前3年內,連續失業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臨時工作津貼等公法救助措施期間所投保者,不予列計就業期間,其申請者需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二)甲、乙級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1年內。
(三)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規範」,技術士證符合合併認定,可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者,應檢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核定之公函。如乙級技術士證經合併認定比照甲級資格者,不得重複申請乙級技術士證獎勵金。
(四)曾申請本年度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之獎勵金並領取獎金者,不予獎勵。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1.申請書。
2.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重返職場者應備妥勞工保險加退保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
5.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
6.切結書。
7.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承辦人員:無
.聯絡電話: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03-3322101分機8016
.電子郵件:無
.傳真電話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