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1.鼓勵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以儘速重返勞動市場。
2.鼓勵失業勞工擴大尋職範圍至外地工作,並降低跨地區就業障礙。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1.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最長發給12個月。通勤距離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1,000元;通勤距離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2,000元;通勤距離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3,000元。
2. 搬遷補助金: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30,000元。
3. 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非自願離職之失業被保險人。
桃園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壢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1、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2)、補助金領取收據。 (3)、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4)、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5)、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6)、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7)、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2)、補助金領取收據。 (3)、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搬遷費用收據。 (5)、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6)、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7)、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8)、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9)、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3、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2)、補助金領取收據。 (3)、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5)、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6)、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7)、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8)、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9)、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10)、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承辦人員:無
.聯絡電話:"桃園就業中心:03-3333005
中壢就業中心:03-4681106
.電子郵件:無
.傳真電話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