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元
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
※勞工合併照服員就業獎勵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適用對象:
一、雇主: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且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雇主辦理求才登記,求才薪資須達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二、勞工(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核發津貼條件: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推介之翌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且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30日、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者。
桃園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壢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攜帶身份證正本至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評估,並於符合資格特定行業之雇主僱用,並符合「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各款規定者,於受僱期間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津貼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二)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三)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其他經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承辦人員:黃先生 就業服務處認定給付課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8015
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