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注意事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一、申辦年齡限制:無限制
二、設籍本市時間限制:無限制
三、身心障礙者:否
四、個人身份(可複選,「、」號隔開):無限制
五、開放申請期間:
(一)一般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申請
(二)未於申報時提出申請者,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補行申請
(三)單獨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
六、其他限制:無限制
七、完整說明內容:
(一)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
(二)適用要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者。適用範圍詳備註欄
總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轄區:桃園區、龜山區、八德區)
中壢分局:桃園市中壢區溪州街296號3樓(轄區:中壢區、平鎮區、觀音區)
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轄區:楊梅區、新屋區)
大溪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轄區:大溪區、龍潭區、復興區)
蘆竹分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轄區:蘆竹區、大園區)
臨櫃請攜帶相關證件資料(如申請時應備證件欄)至土地所轄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及各分局
請填妥申報書或申請書並將相關證件資料(如申請時應備證件欄)郵寄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及各分局
線上申辦:
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影本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影本
2.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之土地,應另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認定符合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影本
3.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補申請者另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正本
非線上申辦:
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書
2.「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影本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影本
3.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之土地,應另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認定符合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影本
4.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補申請者另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正本
.承辦人員:地方稅務局增值契稅科巫小姐
.聯絡電話:03-3326181分機2757
.電子郵件:10044129@mail.tycg.gov.tw
.傳真電話03-3359892
次要聯絡窗口
一、線上申辦: 寄發Email或紙本公文回覆
二、臨櫃:寄發紙本公文回覆
三、有退稅時,如有申請直撥退稅將退至指定銀行帳戶,無則以退稅支票郵寄至通訊地址。
一般:7日,會勘:18 日。
一、線上申辦: 可直接選擇紙本回覆或線上回覆,若選擇線上回覆功能請留下電子郵件信箱方便聯繫。
二、非線上申辦:
1.附件不齊者,請於通知補正期限內備齊,逾期未補正者,將以否准結案辦理。
2.直接以公文回覆,郵寄至通訊地址。
三、注意事項:
1.耕地: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2.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 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3)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3.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土地。
4.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3)農業發展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