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天然災害發生後,以效率及積極之態度協助受災漁民儘速獲得救助,促其早日再投入漁業生產,保障漁民福祉。
漁業天然災害發生後,以效率及積極之態度協助受災漁民儘速獲得救助,促其早日再投入漁業生產,保障漁民福祉。
符合資格者,得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請參考網站內容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19
一、本救助對象,係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二、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現金救助: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本府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者。 三、勘災小組勘(抽)查漁民災損申報結果確認損失或損害非因該次天然災害所致,或其損失率未達20%者,不予現金救助。
各區公所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臨櫃:公告本市為漁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翌日起10日內,至受災地公所填寫救助申請書或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
身分證影本、印章、農(漁)會存款簿。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得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經營權證明文件。陸上養殖部分:養殖漁業登記證、放養量申報證明、水權(源)證明。海上養殖部分: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放養量申報證明。
各區公所辦理,主管機關審核
公告後區公所30日、市府7日
低利貸款申請程序
1. 農委會公告辦理低利貸款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
2. 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3. 漁民應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