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注意事項
桃園市農業災損金額達「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取得救助金,以使農民能積極再投入生產。
凡農民種植(設置)之農作物(設施)因該次天然災害致損害程度達百分之二十者,即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網站連結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19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一、申辦年齡限制:無限制
二、設籍本市時間限制:無限制
三、身心障礙者:否
四、個人身份:無限制
五、開放申請期間:自農委會公告翌日起十日內。
六、其他限制:農民種植(設置)之農作物(設施)因該次天然災害致損害程度達百分之二十者。
七、完整說明內容:依據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一) 依災損程度分級啟動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程序: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單一或跨鄉(鎮、市、區)單項農作物,其最新統計種植面積未達五百公頃且無收穫面積達最新統計種植面積百分之五以上,或最新統計種植面積達五百公頃以上且無收穫面積達二十五公頃以上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查確認後,由其填具勘查報告表(附件一),並就勘查結果損害程度達百分之二十之農產物品項,填報建議救助表(附件二)陳報本會農糧署轉陳本會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會同本會當地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勘災小組協助確認災情。非以面積計列生產規模品項者(例如秧苗、蜂箱及農業設施),得經勘查確認災情後,逕陳報本會農糧署轉陳本會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2.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單一或跨鄉(鎮、市、區)農作物因冰雹、龍捲風或其他局部性災害造成之災情,其無收穫面積已達受該災害影響區域統計種植面積百分之五以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查確認後,填具勘查報告表及建議救助表(附件一及附件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目規定程序陳報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組成勘災小組確認災情。
3.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農產業損失金額達近三年平均農產值千分之五且逾五百萬元以上者,得逕填報建議救助表並傳真本會據以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臨櫃:申請人應於農委會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向耕作地轄區公所申請。
郵寄:無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1、災害農作物(設施)災損申報書【(民)表1】。
2、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土地使用同意書(非地主者)【(民) 表2】。
3、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申請低利貸款者)【(民)表3】。
4、應附證件
(一)身分證影本、農會存款簿、印章。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三)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經營權證明文件。
.承辦人員:周雅惠 農務科
.聯絡電話:3322101*5462
.電子郵件:10032622@mail.tycg.gov.tw
.傳真電話3377491
次要聯絡窗口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農民應自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翌日起十日內,填具災損申報書(附件一)向受災地基層公所申報災損。
30日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1、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 :本辦法救助對象,係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
2、勘災小組勘(抽)查農民災損申報結果確認農作物(設施)損害非因該次天然災害所致,且其損害程度加權平均值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