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
如有因雇主關廠歇業未領取失業給付且未領取薪資達2個月以上、資遣費、退休金而無法請求工資墊償者或爭議勞工人數達 30人以上,且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或其他特殊情形。
每人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每一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1.須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且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
2.勞資爭議需經本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3.須未向勞動部或其他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亦無重複請領之情事。
4.依前項各款申請補助之勞工,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本國籍勞工為限。關廠歇業係指雇主有終止事業營運之行為,但不以辦理註銷營業登記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勞工生活補助金:
(1)勞工因資方關廠歇業,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法定資遣費、退休金,或領取不足額,或資方允諾分期給付惟屆期一期未給付。關廠歇業前六個月內因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之非自願性離職勞工,準用之。
(2)雇主因未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提繳基金,或因關廠歇業雇主行蹤不明,致勞工無法請求墊償工資者。
(3)爭議勞工人數達 50人以上,且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或其他特殊情形(例如有因疫情受到勞資爭議之勞工人數達20人以上事業單位,有積欠勞工薪資達2個月以上且未領取其它的補助,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形)經本局審核認定者。
臨櫃: 臨櫃辦理,至桃園市桃區縣府路1號3樓(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郵寄: 請將相關文件寄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臨櫃辦理,至桃園市桃區縣府路1號3樓(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請將相關文件寄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1、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4、本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含調解申請人名冊)
5、本府證明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屬實文件
6、關廠歇業前二個月薪資證明(無法證明於關廠歇業時在職者)
7、未依法領取法定資遣費、退休金(或領取不足額)且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8、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9、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承辦人員:吳小姐 勞動局勞資關係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802
.電子郵件:113021@mail.tycg.gov.tw
.傳真電話03-3328121
4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