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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促進就業,補助因參加補習所需費用,期增進身心障礙者擔任公職之機會。
一、第一階段: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階段: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再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八歲非現任公職。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臨櫃:請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臨櫃辦理 郵寄:請郵寄至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學員證影本正反面(函授免附)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切結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臨櫃或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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