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為提升企業競爭力,同時提升弱勢失業者就業率及穩定就業。
給付標準係以是否採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基本工資為劃分依據,並依受推介失業者之身分區分獎助額度。
一、僱用年滿65歲以上高齡失業者且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按月計酬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15,000元,非按月計酬者每人每小時發給80元(每月最高發給15,000)。
二、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且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按月計酬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3,000元,非按月計酬者每人每小時發給70元(每月最高發給13,000)。
三、新住民、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且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按月計酬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1,000元,非按月計酬者每人每小時發給60元(每月最高發給11,000)。
四、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按月計酬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9,000元,非按月計酬者每人每小時發給50元(每月最高發給9,000)。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申請對象:雇主僱用下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30日,發給雇主僱用獎助,最高補助12個月。
一、一般失業者: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二、特定對象: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
桃園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壢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承辦人員:無
.聯絡電話:"桃園就業中心:03-3333005
中壢就業中心:03-4681106
.電子郵件:無
.傳真電話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