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建議結果列表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政策說明
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協助弱勢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使其重返職場。
補助內容
一、補助期間:3個月(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施用毒品者之個案,得延長至6個月)。
二、補助金額 1.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2.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30%核給。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符合計畫各款失業對象,如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新住民、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施用毒品者、或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申辦地點
桃園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  
中壢就業中心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
申請方式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請親洽
線上申辦網址
應備證件
一、用人單位檢附下列文件,向提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就業中心)提出申請:
(一)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
(二)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 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人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四) 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二、 津貼請領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個案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個案,至遲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單位終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執行單位申請。
(二) 應備文件如下:
 1、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2、領據。
 3、個案名冊正本。
4、工作教練輔導費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印領清冊及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紀錄。
5、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個案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件。
6、請領本計畫津貼當月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7、依規定期限內,向執行單位提出延長補助申請之文件及執行單位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未申請延長補助者,免附。
聯絡窗口
.承辦人員:凃小姐 就業服務處認定給付課
.聯絡電話:03-3322101 分機8015
交付方式
親送或郵寄至申辦地點
處理期限
1.核定:7個工作日。 2.核銷:60日。
備註欄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