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加強國土保安及厚植森林資源,原住民保留地獎勵造林之申請。
獎勵金額:
1、第1年每公頃新臺幣12萬元。
2、第2年至6年每公頃新臺幣4萬元。
3、第7年至20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申請要件:
一、對象
(一)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二)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三)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四)依森林法第4條所規定視為森林所有人。
(五)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二、土地區位:
(一)森林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二)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三)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
(五)為桃園市原住民保留地得為申請。
應備表件: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三、印章。
.承辦人員:余建財 原民局 產業發展科
.聯絡電話:03-3322101#6688
一、公所初審7日。
二、會勘8日。
三、市府複審7日。
四、年底核發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