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原住民族人在法律訴訟案件所面臨的經濟困境,補助原住民族法律訴訟相關費用,以確保原住民族司法人權。
一、補助項目為法院裁判費及下列律師費:
(一) 法律諮詢。
(二) 法律文件撰擬。
(三) 調解、和解或仲裁之代理。
(四) 訴訟、訴願之代理或辯護。
(五) 民事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律案件。
二、補助金額:
(一)裁判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法律諮詢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法律文件撰擬,或不涉及訴訟之調解、和解、仲裁、訴願之代理或民事保全、督促、強制執行等非訴訟程序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四)訴訟之代理或辯護,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訴訟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十萬元。
(五)申請前款補助為團體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多數原住民個別申請補助,其原因事實同一,有共同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者,得合併為共同申請案件辦理。
第三審律師費依裁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十五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裁判費經終局判決確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亦同。
除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補助外,其餘各款規定補助,同一案件僅得擇一申請。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一、補助對象:
(一) 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者。
(二) 團體:已登記立案且設址於本市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查有具體事證足認無救濟途徑。但案件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補助項目,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補助。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訴訟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六)同一申請人自准予補助起一年內,依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准予補助達三次。
(七)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相關之民事訴訟。
(八)刑事案件告訴及告發之代理。
(九)刑事案件自訴之代理。
(十)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訴訟程序中被列為被告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案件相對人為本府或其所屬機關。
一、線上申辦:無。
二、非線上申辦:臨櫃或郵寄。
1.一、線上申辦:無。
二、非線上申辦:臨櫃或郵寄。
1.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民福利科臨櫃辦理。
2.郵寄:逕寄至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民福利科。
申請本要點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自案件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 法律費用申請表。
(二) 領據。
(三) 切結書。
(四)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團體者,並應附本府核發之立案證書及負責人證明書。
(五)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六) 律師委任狀影本(未委任律師者免附)。
(七) 裁判費或律師費收據正本。
(八) 其他起(告)訴狀、上訴狀、答辯狀、聲請狀、裁判書、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承辦人員:原住民族行政局原民福利科 林小姐
.聯絡電話:03-3322101#6686
一、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民福利科臨櫃辦理。
二、郵寄至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民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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