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無力負擔傷病醫療費用之本市市民,爰提供本項補助,以減輕醫療所需經濟負擔。
一 、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二、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且經醫師診斷為必要醫療項目之費用。前項醫療費用之補助,不包含掛號、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減重手術、齒列矯正、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疾病預防、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及檢驗檢查、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指定病房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三、補助規定:
(一)列冊低收入戶,扣除不補助項目,全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扣除不補助項目,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三萬元以上,補助8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1.5倍,患嚴重傷、病,且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三萬元以上,扣除不補助項目,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三萬元以上。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1.5倍,患嚴重傷、病,且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三萬元以上。
線上申辦:
無
非線上申辦:
臨櫃:申請本補助,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1、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申請表。
2、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通知正本。
3、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病情、處遇、門診日、入出院日)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領據。
6、具本市福利身分者,檢附其證明。
7、非福利身分者,另應檢附:
(1)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正本查驗後返還)。
(2)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
8、其他證明文件。
.承辦人員:社會局社會救助科陳奕均/連翌軒/高有昰
.聯絡電話:03-3322101#6406、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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