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子女生活津貼
一、申請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人及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
(二)新住民與設籍本市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者於尚未取得本國籍前,得不受設之限制。
(三)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四)並符合收入及財產標準如下: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112年為新臺幣(以下同)3萬5,270元
2.全家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按面額計算金額超過一定數額(一定數額之計算方式:150萬元+(A-1)×20萬元,其中A 為全家人口)。
3.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1、2、3、5、6款規定情形者,可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每1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10,(112年金額為2640元),每年申請1次,隔年度須重新複查。 備註:符合第三款規定,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一、申辦年齡限制:無限制,受補助者為15歲以下之(孫)子女
二、設籍本市時間限制:設籍且實際居住
三、身心障礙者:否
四、個人身份:無限制
五、開放申請時間:整年可申請
六、福利對象:限符合補助對象第一、二、三、五、六款對象之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
備註:符合第三款規定,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七、服務內容:每1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10,每年申請1 次。
九、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臨櫃:請向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一)申請調查表
(二)切結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檢核後返還)
(四)委託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檢核後返還)
(五)(孫)子女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勞保投保清單、綜合所得稅及稅籍資料、勞保投保明細可由公所查調。
.承辦人員:婦幼發展局婦女發展及權益科 周小姐
.聯絡電話:03-3322101#5909-5911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臨櫃: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