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法律訴訟補助(限三款家暴受害者)
一、申請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人及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
(二)新住民與設籍本市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者於尚未取得本國籍前,得不受設之限制。
(三)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3. 家庭暴力受害。
(四)並符合收入及財產標準如下: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112年為新臺幣(以下同)3萬5,270元
2.全家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按面額計算金額超過一定數額(一定數額之計算方式:150萬元+(A-1)×20萬元,其中A 為全家人口)。
3.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二、限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情形者,可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一、申辦年齡限制:無限制
二、設籍本市時間限制:設籍且實際居住
三、身心障礙者:否
四、個人身份:限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情形者。
五、開放申請時間:整年可申請
六、福利對象:限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情形者。
七、服務內容: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臨櫃:請向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
(二)切結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檢核後返還)
(四)委託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檢核後返還)
(五)申請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六)3個月內委任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七)訴訟或判決書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勞保投保清單、綜合所得稅及稅籍資料、勞保投保明細可由公所查調。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承辦人員:婦幼發展局婦女發展及權益科 周小姐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5909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臨櫃: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