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保險費補助,讓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之權益獲得保障。
透過保險費補助,讓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之權益獲得保障。
身心障礙者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之標準如下: 1、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 3、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參加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無
https://sab.tycg.gov.tw/home.jsp?id=30552&parentpath=0,30484,30490&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208230009&aplistdn=ou=data,ou=hinder,ou=chsocial,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
無
無
無
無須提出申請,由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主動於核發證明次月將身心障礙者之媒體資料傳送健保局辦理優惠減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費補助,已予補助者,應予追回。但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係因不可歸責於身心障礙者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一、未依各該社會保險法令規定投保者。 二、未依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物件者。 三、已依其他法令取得同一種保險費補助者。 四、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保險費補助者。 五、應補助未予補助案件,自得補助未予補助案件,自得補助之日起,超過二年未發現者。 六、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