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
注意事項
應由志工於遭遇意外事故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送交其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收件日起十日內,確認各項文件是否完備,並於申請書加蓋印信後,將全案送交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桃園市政府為表達對志願服務人員(即志工)於服務期間(含路程往返兩小時)發生意外事故之關懷與慰問,特訂定「桃園市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
一、申請核發慰問金者,其傷亡應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一)志工抵達服務地點前或返家途中二小時內發生意外事故。
(二)志工經指派執行一定任務或經指派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志願服務相關研習、訓練或活動時發生意外事故。
(三)志工在服務時間內,於服務場所發生意外事故。
二、慰問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者,每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連續住院四日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三)其他情形者,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慰問金核發對象為依志願服務法向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提供服務之志工,於服務期間遭遇意外事故致受傷或死亡者。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需詳述意外事故發生經過,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加蓋印信。如為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志工,得由該機關以公文檢附申請書(免蓋印信)送本府社會局審查。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影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志工值勤相關證明文件。
(五)身分證明文件。
志工身故,或因傷致意識不清、陷入昏迷、其他相類之情形而無法提出申請者,應由其家屬檢具自己之身分及家屬關係證明文件、前項各款文件提出申請。
.承辦人員:葉劉酈俞
.聯絡電話:(03)332-2101#6310
.電子郵件:10059566@mail.tycg.gov.tw
.傳真電話03-3394293
7
天
本府社會局收件後7個工作天
可與「桃園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理賠」同時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