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本市六項弱勢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領有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家庭、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家庭中之15歲以上至65歲以內之家計主要負擔者(每戶以1人為限,超過65歲者放寬至未滿80歲,專案處理),辦理意外傷害事故保險,當遭逢意外造成失能或死亡,最高理賠30萬元。
為本市六項弱勢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領有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家庭、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家庭中之15歲以上至65歲以內之家計主要負擔者(每戶以1人為限,超過65歲者放寬至未滿80歲,專案處理),辦理意外傷害事故保險,當遭逢意外造成失能或死亡,最高理賠30萬元。
辦理意外傷害事故保險,當遭逢意外造成失能或死亡,最高理賠30萬元。
無
臨櫃: 符合福利身分者,直接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微型保險加保書,由公所轉社會局向保險公司辦理納保事宜。 郵寄: 符合福利身分者,填寫微型保險加保書寄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由公所轉社會局向保險公司辦理納保事宜。
1、微型保險加保通知書
1.(臨櫃者)符合福利身分者,直接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微型保險加保書,由公所轉社會局向保險公司辦理納保事宜。 2.(郵寄者)符合福利身分者,填寫微型保險加保書寄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由公所轉社會局向保險公司辦理納保事宜。
受益人為本家戶內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根據民法1,138條規定,繼承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未填寫或本家戶內無可填寫對象,一律以法定繼承人為準。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弱勢家庭每戶以補助1人投保為限,且被保險人應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相關人等為保險受益人。業經其他政府或民間單位補助投保意外險,且投保金額等同或高於本專案者,不重複投保;投保金額低於本專案者,補充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