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救護車補助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於實際搭乘救護車3個月內,可檢附相關文件向各區區公所社會課申辦,初審合格再經函請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複審通過後,依程序核發補助款。
1、本市境內救護車補助費用二分之一,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訂定之收費標準。
2、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二次,補助額度依前款標準計算。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所定資格,遇緊急救護事件或經醫師診斷證明,需搭乘救護車者。
前項所稱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請向各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1、申請書。
2、切結書。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搭乘救護車收據證明(統一發票及明細)及醫師診斷證明。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領款領據。
7、福利資格證明文件。
8、委託書(非本人及同一戶直系親屬填寫)。
.承辦人員: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戴小姐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檢附相關文件向各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審核結果以公文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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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單位:各區區公所社會課
2、複審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