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建議結果列表

急難救助
注意事項
申請人須設籍本市,申請日期為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同1事由申請1次為限)向戶籍地所在區公所申請;如遇其他重大變故,經受理單位評估得再補助1次。
政策說明
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受理單位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申請日期為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同1事由申請1次為限;如遇其他重大變故,經受理單位評估得再補助1次。核發金額依核發標準規定,核定後撥付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或領取匯票。
補助內容
針對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依據本市急難救助辦法第5條基準表辦理。
申辦地點
臨櫃:
1、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不得同時申請同質性之相關救助金
申請方式

"臨櫃: 1、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不得同時申請同質性之相關救助金"



申請人須設籍本市,申請日期為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同1事由申請1次為限)向戶籍地所在區公所申請;如遇其他重大變故,經受理單位評估得再補助1次。
線上申辦網址
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記事勿省略)
3、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急難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一)醫療事由: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二)喪葬事由:死亡證明書、喪葬收據或足以佐證的相關費用支出文件。
(三)失業事由:求職登記證明及3張就業媒合介紹卡。
(四)其他事由所須必要證明文件。"
聯絡窗口
.承辦人員:社會局社會救助科連翌軒
.聯絡電話:03-3322101#6404
交付方式
依核發金額撥款至申請人提供之金融帳戶,並公文函覆。
處理期限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