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本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交通及療育訓練費之補助:
(一)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
(二)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一)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
(二)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補助對象:
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兒童(含安置於機構及寄養家庭),且已通報本市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1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一、臨櫃:
(一)請先向桃園市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申請。
(二)聯絡電話:03-3330210 #11-20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四維街12號
二、郵寄掛號:
(一)請先向桃園市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申請。
(二)聯絡電話:03-3330210#11-20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四維街12號
1、申請表正本。申請交通補助費者需檢附「桃園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補助費療育紀錄單」。申請療育訓練費者需檢附「桃園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初次提出申請者另需檢附:
(1)兒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戶籍異動時亦須檢附)。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每一年度第一次申請亦需檢附,無則免附)。
(3)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有效期間內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無則不予受理)上述證明如於第二至四季申請時,超過有效期間須重新檢附。
(4)接受早期療育之發展遲緩兒童之郵局存摺影本,無則不予受理。
(5)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每一年度第一次申請需檢附,無則免附)。
.承辦人員:婦幼發展局健康管理科張小姐
.聯絡電話:03-3322101#5909-5911
1.掛號郵寄-330桃園市桃園區四維街12號 (桃園市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 收)
2.親送件者-
(1)通報中心及第二區早期療育發展中心:
移至桃園市政府四樓社會局志工服務台收件(桃園區縣府路1號四樓)
※注意:現場收件將採人流管制
(2)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下午5:00
洽詢電話:(03)333-0210#11至20
45日
1、受理單位:桃園市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複審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本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交通及療育訓練費之補助:
(一)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
(二)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