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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結果列表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政策說明
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申請桃園市政府簽約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護理之家或長照中心者。
補助內容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或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機構或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依第二項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
二、身心障礙者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
三、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前項費用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七、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1、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3、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4、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
5、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申辦地點
臨櫃:請向各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請向各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線上申辦網址
應備證件
非線上申辦:
1.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印章(查驗完將當場返還)。
2.桃園市政府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3.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調查表。
4.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14歲以下者檢附戶口名簿)(含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報稅扶養人)。(查驗完將當場返還)
5.其他特殊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學生證、退休俸、最近
3個月薪資證明、營業稅稅籍證明或營業稅繳納證明等資料)。
6.障礙類別為第1類(ICD診斷12)於入住精神護理之家接受服務者需檢附精神性質評估表。
7.入住機構契約書或入住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8.代辦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查驗完將當場返還) 。
9.勞投保清單、綜合所得稅及稅籍資料等可委由受理單位查調,民眾不需檢附。
聯絡窗口
.承辦人員: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沈小姐,李小姐,劉小姐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302、6301、6303
交付方式
非線上申辦:審核結果以公文函復
處理期限
12
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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