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及保障其經濟生活,按其障礙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給予經濟扶助。
(一)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9,48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32萬元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申請調查表(1份)。
2、全戶應列計人口國民身分證正本,14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現場驗畢後發還(設籍本市者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倘應計人口死亡者,申請人請自行檢附除戶謄本正本。
3、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5、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優惠存款及退休俸資料、離婚協議書等、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
6、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請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申請桃園市社會福利委託代理書。
7、申請人印章(現場驗畢後發還)。
8、切結書。
.承辦人員: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張晏庭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407
30
天
1、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複審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