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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結果列表

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補助
注意事項
1.申請人非住屋所有人,經屋主同意修繕,視同租賃者。
2.申請人部分持有建物者,所有持有該建物者均須提供修繕同意書及建物所有權狀。
3.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局核定補助之書面通知後,始得進行住屋修繕。
4.依據建築法第4條及第25條第1項,加蓋建物需提供建造相關合法證明。
5.核定後有變故需要更換廠商,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
6.完工後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銷。
政策說明
每一住屋自核定補助日起三年內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且同一修繕項目於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補助內容
(一) 申請人所有之住屋補助修繕項目如下:
1.住屋防水、給水、排水及壁癌處理。
2.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
3.其他關於室內居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
(二)申請修繕住屋為租賃者,前項之補助修繕項目以室內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者為限。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一) 補助對象:
1. 年滿六十五歲。
2.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3.未進住老人福利機構。
4.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具備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取資格。
(二)補助之住屋規定:
1.坐落於本市。
2.申請人所有或租賃,且實際居住者。
3.為租賃者,其租賃契約期滿日應在申請補助日之後,且相距超過三年。
申辦地點
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申請方式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臨櫃:臨櫃辦理
線上申辦網址
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申請修繕住屋之所以權狀證明文件
3.修繕工程估價單:其中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資訊,並加蓋估價廠商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4.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
5.切結書
6.申請修繕住屋為租賃者,並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7.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並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訪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8.其他審查或本局指定之文件
聯絡窗口
.承辦人員:鄧慈文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414
交付方式
直接撥款進申請者銀行帳戶
處理期限
備註欄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複審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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