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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結果列表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注意事項
1.如實際支出金額未達補助標準金額,則依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補助(即實報實銷)。                                       2.因補助要點第五點有載明「申請人應自實際聘僱看護人員之日起四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故符合補助申請之時效四個月的起算日為申請人住院開始請看護的「第一天」起算! 
3.要點第八點載明「看護人員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非為申請人之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關係之人。
4.申請人之看護期間應在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證明載明之列冊期間內,才能於法有據給予補助,如有跨年度情形,兩個年度的低收/中低收證明都需檢附!
政策說明
為照顧本市中低收入戶老人,減輕其重病醫療住院看護費用負擔,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顧。
補助內容
(一)列冊低收入戶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二)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至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九百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八千元。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一)列冊低收入戶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二)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至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九百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八千元。 前項各款所稱之每日係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 超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十二小時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之二分之一。 
(三)急診、慢性病療養、復健、加護病房、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不予補助;由申請人所住機構之外籍看護工或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申辦地點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公所初審後會送至市府社會局老福科進行複審)。
申請方式





臨櫃辦理
線上申辦網址
應備證件
線上申辦:無
非線上申辦: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診斷證明書正本(須由醫師敘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及載明入出院日期)。
4、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
5、看護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居留證影本)。
6、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丙級技術士證書影本。
7、申請人領款收據。
8、申請人或受款人之存摺封面影本。(專戶存摺無法入帳)
9、委由他人為代為申請本補助者,應填寫委託代理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申請人經本市全額補助入住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者應檢附本市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
聯絡窗口
.承辦人員:王彥華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417
交付方式
臨櫃辦理
處理期限
19 天
備註欄
1.列冊低收入戶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2.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至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九百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八千元。
前項各款所稱之每日係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十二小時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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