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核受照顧者及照顧者符合規定者,每月發給照顧者新台幣5,000元
經審核受照顧者及照顧者符合規定者,每月發給照顧者新台幣5,000元
每月發給照顧者新台幣5,000元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 府 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者。 3、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 (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且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4、 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區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2、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1)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被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須年滿16歲,未滿65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事。 4、未從事全時之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被照顧者。前項所稱之全時工作,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工作時間。
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表。
3個月內定之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被照顧者及照顧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免評估者檢附)。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被照顧者具有中低收入資格證明。
每月匯入照顧者郵局帳戶
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表。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3、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本市指定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或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需家人照顧者。 4、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區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2、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1)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被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4)須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5)未從事全時之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被照顧者。前項所稱之全時工作,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