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收入戶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注意事項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 (由公所自行開立) 。
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4.三個月內之體格檢查表(病歷摘要亦可),其中應包括一般檢查、傳染病、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及糞便(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感染)檢查等項目。
5.經地區級以上醫院醫師診斷為生活無法自理或部分自理之證明書。
爲因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落實全人照顧,提供住宿服務、醫護服務、復健服務、生活照顧服務、膳食服務、緊急送醫服務、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
(一)為輕度失能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元,其中新臺幣1,000元為申請人之零用金。
(二)為中度或重度失能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者,每人每月新臺幣22,000元。
以上費用含給養費、膳雜費、醫療照顧費、服務費及護理衛材費等相關費用。
入住呼吸照護病房、耗材(如尿片)及超過本要點補助基準之費用,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為列冊低收入戶,經照管中心評估為輕度或中度失能,並依其家庭支持功能認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
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得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津貼(以下簡稱中低收入老人),經照管中心評估為中度或重度失能。
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其無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人無力扶養或戶內無親屬,經本府社會局認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而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並以專案申請。
申請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 (由公所自行開立) 。3個月內體檢表(包括傳染病及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桿菌性痢疾及阿米巴痢疾之糞便檢查、特殊疾病及一般體檢項目)。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公、私立地區級以上醫院醫師出具生活無法自理或生活部分自理之診斷證明書。
.承辦人員: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周宥安
.聯絡電話:03-3322101#6413
7
天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複審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