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扶助六個月期滿前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再行補助六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扶助六個月期滿前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再行補助六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辦資格與條件限制
一、申辦年齡限制: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時間限制:無限制。
三、身心障礙者:無限制(但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不可申請)。
四、個人身份(可複選,「、」號隔開):無限制/但已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可申請。
五、開放申請期間:整年可申請。
六、其他限制:申請或領取本計畫扶助之家庭,應接受社工人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情形(保留收據以供評估)或兒童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由社工員納入評估,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七、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消費1.5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 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臨櫃:
(一)各區公所社會課
(二)各區家庭服務中心
(三)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郵寄:
(一)各區公所社會課
(二)各區家庭服務中心
(三)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線上申辦:
點選此「桃園網路E指通」項目之「線上申請」即可入內申辦。
非線上申辦:
臨櫃:1、各區公所社會課
2、各區家庭服務中心
郵寄:1、各區公所社會課
2、各區家庭服務中心
線上申辦:
1、請準備左方基本應備文件,又因個案家庭狀況不同,尚須其他相關文件,不清楚者可來電詢問。
2、備妥文件後,再至本系統線上申辦填寫資料,市府收到您的申辦後,即派員至府上訪視並收取應備文件。
非線上申辦:
1、全家人口最近1年完稅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逕向財政部國稅局或各地方稅務局申辦)。
2、全家人口3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請逕向本市各地方稅務局全功能櫃台申辦或國稅局申辦)。
3、兒童少年或申請人之郵政存簿封面影本。
4、其他相關文件(視個案家庭狀況不同,尚須附之文件):
(1)失業者,應檢附就業服務中心失業給付申請案件認定及再認定單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經判刑確定入獄者,應檢附三個月內在監證明。
(3)罹患重大傷病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影本。
(4)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公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5)離婚者,應檢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影本。
(6)死亡者,應檢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影本。
(7)失蹤者,應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
(8)不堪家庭暴力出走及兒童少年遭遺棄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影本。
(9)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由合格之婦產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10)其他相關文件。
.承辦人員: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蘇小姐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319
23日
線上申辦:
1、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差額。
2、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3、依據家庭及對象實際狀況需附加文件有所不同(詳見作業規定【於案件書表下載中下載】)。
非線上申辦:
1、依據家庭及對象實際狀況需附加文件有所不同(詳見作業規定【於案件書表下載中下載】)。2、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差額。3、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