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發標準:
1. 以現職雇主實施減班休息前6個月之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之差額,依下列基準按月發給:
(1) 薪資差額為新台幣(以下同)7,000元以下者,補貼3,500元。
(2) 薪資差額為7,001元至1萬4,000元者,補貼7,000元。
(3) 薪資差額為1萬4,001以上者,補貼1萬1,000元。
2. 協議薪資最低以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非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不在此限)
二、補貼期間:最長發給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