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標準係以是否採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基本工資為劃分依據,並依受推介失業者之身分區分獎助額度。
一、僱用年滿65歲以上高齡失業者且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按月計酬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15,000元,非按月計酬者每人每小時發給80元(每月最高發給15,000)。
二、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中高齡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且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按月計酬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3,000元,非按月計酬者每人每小時發給70元(每月最高發給13,000)。
三、新住民、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且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按月計酬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1,000元,非按月計酬者每人每小時發給60元(每月最高發給11,000)。
四、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按月計酬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9,000元,非按月計酬者每人每小時發給50元(每月最高發給9,000)。